第一条 为充分发挥纪委委员在全面从严治党工作中的作用,推动和加强基层党组织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纪委委员应当认真履行以下职责:
(一)维护党的章程和其他党内法规,检查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议的执行情况,协助校党委推进全面从严治党、加强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
(二)参加学校纪委全委会会议,积极发表意见,提出建议。
(三)在学校纪律检查机关担负具体工作的委员,应当模范履行岗位职责,高质量完成所承担的纪律检查工作。
(四)未在纪律检查机关担负具体工作的委员,应当支持和帮助学校纪律检查机关开展工作;了解所在单位党组织和党员领导干部遵守党章党规党纪、贯彻落实党中央决策部署等情况,提出意见建议,重要问题及时向校纪委反映。
(五)对校纪委的工作,以及校纪委其他委员进行监督。
(六)深入到所联系的基层党组织,指导、检查、监督、和推动所联系基层党组织抓好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
(七)完成校纪委交办的其他任务。
第三条 纪委委员在校党委和校纪委的领导下,开展联系基层党组织工作。
第四条 纪委委员联系基层党组织工作内容:
(一)自觉维护党的章程和其他党内法规,了解、反映所联系基层党组织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学校党委、行政的决定、决议以及领导班子及其领导干部遵守党的纪律规矩、校纪校规的情况。
(二)指导、督促、检查联系基层党组织落实学校关于党风廉政建设的工作部署,履行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第一责任人”责任和“一岗双责”以及监督责任的情况。
(三)参加所联系基层党组织领导班子民主生活会及其他党风廉政建设重要会议、活动等。
(四)认真听取联系单位师生的意见、建议和问题反映,向联系单位提出加强和改进党风廉政建设工作的意见与建议。对发现的苗头性、倾向性问题,早发现、早提醒、早纠正。对重要的情况和问题,及时向校纪委报告。
(五)完成校党委、校纪委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五条 纪委委员联系基层党组织工作方式:参加有关会议或活动、专题调研、廉政谈话、个别谈话等。
第六条 纪委委员在联系工作中应带头执行党风廉政建设各项规定,依纪依法正确履行职责,自觉接受联系单位师生员工监督;严格遵守保密规定,不泄露工作中属于保密的事项和内容,对重大问题的答复和处理,必须经过校纪委集体研究同意或校纪委书记批复后进行。
第七条 各基层党组织要积极主动支持纪委委员开展工作,与分工联系的纪委委员保持经常性工作联系,邀请纪委委员参加相关会议,听取纪委委员对相关重要事项的廉政意见和建议,并及时通报党风廉政建设工作开展情况,主动接受指导和监督。
第八条 校纪委定期召开相关会议,交流讨论联系工作开展情况,总结经验,改进不足,不断丰富完善纪委委员联系基层党组织工作机制,并适时进行监督检查和工作考核。
第九条 纪委委员分工联系基层党组织的确定由校纪委研究公布,并根据人事变动和工作需要适时调整。
第十条 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执行。原《宿迁学院纪委委员联系基层党组织工作制度》(宿院纪委〔2019〕2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