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坚持和贯彻党的民主集中制原则,进一步提高议事质量和效率,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中共宿迁学院纪律检查委员会议事规则》等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中国共产党宿迁学院纪律检查委员会书记办公会议(以下简称纪委书记办公会)是纪委领导研究重要事项,安排重要工作的会议。
第三条 纪委书记办公会一般每半个月召开1次,如遇特殊情况或工作需要,可以随时召开。
第四条 纪委书记办公会的议事范围:
(一)研究贯彻落实中央、上级纪检监察机关和学校党委的重要精神和重要工作部署;
(二)研究年度工作安排、年度工作总结以及以纪委名义上报的重要材料、出台的重要制度或文件;
(三)酝酿需要提交学校党委常委会、纪委全委会研究决定的重要事项;
(四)对学校党委常委会、纪委全委会决定事项研究贯彻落实;
(五)研究学校纪检监察干部队伍建设工作;
(六)研究学校纪委机关重要人事安排、人员调整变动;
(七)其他需要由纪委书记办公会研究的事项。
第五条 纪委书记办公会由纪委书记召集并主持,经书记委托,可由副书记召集和主持召开。纪委书记办公会出席人员为纪委书记、纪委副书记、纪委办公室主任,监督检查处、审查调查处主要负责人列席会议。根据会议内容,纪委书记可确定其他有关人员参加或列席会议。
第六条 会议议题根据工作需要和各处室提议,在充分讨论、研究和论证的基础上报纪委办公室汇总后,报纪委书记或受委托的副书记确定。
第七条 纪委书记办公会形成的意见、建议或决定等要记录备案,必要时制发会议纪要。
第八条 纪委书记办公会的会务工作由纪委办公室承担,主要包括:收集整理议题、发布会议通知、印发会议材料、做好会议记录、编发会议纪要和督办落实等。
第九条 本规则由纪委办公室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