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加强党风廉政建设,拓宽民主监督渠道,完善监督机制,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试行)》《中共中央关于加强和改进党的作风建设的决定》等法规和文件精神,结合学校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党风廉政特约监督员(以下简称“特约监督员”)是校纪委根据工作需要,按照一定程序优选聘请,以兼职形式履行监督、咨询等相关职责的人员。
特约监督员主要从各基层党委(党总支、直属党支部),各部门(单位)教职工代表、民主党派、无党派人士和普通群众中优选聘请,选聘人数在10-15名左右。
第二条 特约监督员的聘任坚持民主推荐、群众认可、代表广泛、依法办事、动态管理的原则。
第三条 特约监督员的聘任条件:
(一)坚持党的领导,热爱社会主义教育事业,能够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
(二)具有较高的思想道德素质、政策法纪观念以及较强的宣传、教育、监督和检查能力;
(三)公正廉洁、作风正派、坚持原则,敢于向不良倾向和歪风邪气作斗争,热心党风廉政和反腐败工作,愿意履行党风廉政监督员的监督职责;
(四)具有较强的责任心和工作热情,了解和熟悉学校情况,有较好的群众基础,能密切联系群众,积极听取和反映群众意见。
第四条 特约监督员的选聘程序和任期:
(一)特约监督员人选以个人自荐、纪委特邀和各级党组织(党委、党总支、直属党支部)推荐相结合的方式产生;
(二)校纪委会同有关部门、单位对特约监督员推荐人选进行考察;
(三)校纪委研究确定特约监督员人选;
(四)公布特约监督员名单,召开聘请会议,颁发聘书;
(五)特约监督员每届任期三年,连续聘任一般不超过两届,特约监督员受聘期满自然解聘。
第五条 特约监督员在聘期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予以解聘:
(一)受到党纪政务处分、刑事处罚的;
(二)因工作调整、健康状况等原因不宜继续担任特约监督员的;
(三)本人申请辞去特约监督员的;
(四)无正当理由连续半年不履行特约监督员职责和义务的;
(五)有其他不宜继续担任特约监督员情形的。
第六条 特约监督员的主要权利:
(一)根据工作需要查阅有关文件和资料;
(二)参加或列席有关会议;
(三)获得有关书刊、资料、信息简报;
(四)参加纪检监察机关组织的与履职相关的理论和业务知识培训;
(五)了解所反映和传递的检举、控告、申诉或意见建议的办理情况,加强党风廉政建设建议的处理落实情况。
第七条 特约监督员的主要职责和义务:
(一)协助校纪委做好国家法律法规、党纪政纪、学校规章制度的宣传教育,向师生员工宣讲学校有关反腐倡廉的工作情况;
(二)深入院系师生中去,关注党员干部和师生员工的思想动态,分析我校党风廉政等方面的热点和重点问题,积极献言献策;
(三)及时把校党委、纪委的决策部署传递到师生员工中去,积极反馈师生员工的意见和建议;
(四)听取、反映、转递教职员工对本单位(单位)或学校其他部门及其干部、工作人员的违规违纪行为的举报;
(五)对领导干部廉洁自律、勤政务实的情况进行监督,及时发现遏止党员干部违纪违规的倾向性和苗头性问题,报告党员干部违纪违规线索;
(六)服从工作安排,积极参加统一组织的调查研究等活动,认真完成监督工作任务。
第八条 特约监督员的组织管理:
(一)校纪委将特约监督员工作列入年度计划,由监督检查处负责特约监督员的日常管理工作;
(二)每季度召开一次特约监督员工作会议,了解监督员对学校党风廉政建设、部门工作状况以及党员干部等方面的各种意见与建议;
(三)有计划地组织特约监督员参加有关会议、活动和相关业务培训;
(四)校纪委不定期走访特约监督员所在单位,及时通报工作情况,主动收集意见和建议,加强沟通,取得所在单位对特约监督员工作的支持。
第九条 特约监督员的履职保障:
(一)监督检查处负责联络和服务工作,不定期地召开座谈会,了解、反映他们对纪检监察工作的意见、建议和要求;
(二)特约监督员所在单位要对他们的工作给予帮助和支持,方便监督员开展党风廉政监督工作;
(三)校纪委为特约监督员依法开展监督工作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和便利。
第十条 对忠于职守、成绩突出的特约监督员予以表彰和奖励。
第十一条 对阻挠特约监督员履行职责、行使权利,或对其进行诬陷、诽谤、打击报复的,校纪委将会同有关部门核实后依纪依法严肃处理。
第十二条 本办法由纪委办公室负责解释。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