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积极推进“透明管理”和“阳光监督”,加强对党员干部的日常管理和监督,做到告知在先,提醒在前,防微杜渐,切实关心和爱护党员干部,根据《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省委组织部《关于对党员干部进行关爱提醒的暂行办法》(苏组通〔2012〕72号),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对象为全校党员干部。
第三条 关爱告知是指党委组织部门对新提任的干部,通过一定方式将有关干部选拔任用、教育培训、考核考评、出国出境、请假销假、个人事项报告等政策文件、规章制度告知干部本人。
第四条 关爱提醒是指纪检监察部门,对群众反映的党员干部在政治思想、道德品质、廉政勤政等方面的轻微问题,通过信函向干部本人进行提醒。
第五条 纪检监察部门在处理信访举报时,对一些线索不具体、内容比较空泛但反复举报反映的问题,可酌情对干部进行关爱提醒。关爱提醒不需要干部本人对提醒问题进行函复或作出解释。
第六条 纪检监察部门向需要关爱提醒的干部直接发送《关爱提醒单》,向其提醒信访反映的问题,作出请干部本人有则改之、无则加勉的提醒。
第七条 干部接到《关爱提醒单》后,也可以采取适当方式向纪检监察部门说明情况。
第八条 对干部进行关爱提醒,由纪检监察部门提出意见,分管领导批准。
第九条 对干部寄发《关爱提醒单》,采用统一印制的表单,一律用挂号信函方式寄达。关爱提醒内容以摘要提示方式填写,不得将信访举报件直接转寄被提醒人。
第十条 有关工作人员对干部进行的关爱提醒内容要严格保密。对失密、泄密者,按照有关规定处理。
第十一条 关爱约谈是指校领导根据分工,对在遵纪守法、勤政廉政或思想作风、生活作风等方面存在苗头性问题的干部进行专项谈话。
第十二条 纪检监察部门在处理信访举报时,发现有较为具体的举报线索,尚不需立案调查,可按本办法第十一条对干部进行关爱约谈。关爱约谈需要干部本人对约谈问题作出说明。约谈工作由纪检监察部门具体安排,根据需要,谈话情况可进行记录,并作为文书档案保存。根据约谈情况,可进行批评教育或组织处理,需组织处理的,干部本人要写出书面检查。涉嫌违纪违法的要按有关规定查处。
第十三条 对干部进行关爱约谈,需经校党委主要负责同志同意。
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纪检监察部门会同党委组织部门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试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