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宿迁学院关于加强招标工作中廉政建设的规定

发布日期:2020-09-11 浏览量: 信息来源:纪检监察室 字号:【

       为了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规定》等有关廉政建设的法律法规,加强学校物资采购、工程建设等方面的党风廉政建设,保证物资采购行为以及工程建设的公平、高效、健康、有序,特制订本规定。

一、学校部门及工作人员在招标工作中应遵守以下规定

1.不得向商家索要和收受回扣;

2.不得接受商家以任何名义赠送的"红包"、礼品等;

3.不得在商家报销任何应由个人支付的费用;

4.不得参加商家组织的可能对公正执行公务有影响的宴请、娱乐和旅游等活动;

5.不得要求或者接受商家为其住房装修、婚丧嫁娶、家属子女的工作安排以及出国等提供方便;

6.不得向商家介绍家属、亲友从事与学校工程及其他有关项目的材料设备供应、工程分包等经济活动;

7.不得以任何理由向商家强行推荐分包单位;

8.不得强行要求商家购买合同规定外的材料和设备;

9.不得在家里接待商家有关事项的询访。

二、商家在投标工作中应遵守以下规定

1.不得向学校有关部门、工作人员赠送“红包”、礼品等;

2.不得为学校有关工作人员报销需由个人支付的任何费用;

3.不得邀请学校有关工作人员参加由公款支付的宴请、娱乐以及旅游等活动;

4.不得为学校有关部门、工作人员购置或提供通讯工具、交通工具、家电和其他物品;

5.不得到学校相关工作人员家里询问有关工程建设事项。

三、违规的处理办法

1.学校有关部门、个人有违反本规定的,一经查实,一律按有关规定进行处罚,并追究其责任人的责任;给商家和学校造成损失的,由有关人员予以赔偿;

2.商家有违反本规定的,一经查实,按相关规定给予罚款,同时给予取消5年内在宿迁学院投标资格的处罚。

本规定由纪检监察室负责解释,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