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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中共宿迁学院纪律检查委员会议事规则》的通知

发布日期:2020-11-06 浏览量: 信息来源:校纪委 字号:【

各党总支、直属党支部:

《中共宿迁学院纪律检查委员会议事规则》经校纪委全委会研究讨论通过,现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

 

附件:中共宿迁学院纪律检查委员会议事规则

 

                                                                                                                                                  中共宿迁学院纪律检查委员会

                                                                                                                                                           2020年11月5日



中共宿迁学院纪律检查委员会议事规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充分发挥学校纪委的集体领导作用,完善和规范议事决策程序,提高议事质量和决策水平,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和《中国共产党普通高等学校基层组织工作条例》等相关规定,结合学校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本规则适用于中国共产党宿迁学院纪律检查委员会全体会议(以下简称全委会)。

第三条 全委会实行民主集中制,按照“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的原则讨论决定重要事项。


第二章 会议的举行

第四条 全委会一般每学期举行1-2次,必要时,可临时召开。

第五条 全委会由纪委书记召集并主持,也可由纪委书记委托副书记召集并主持。

第六条 全委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委员出席才能举行。因故不能到会的委员,应当于会前履行请假手续。

第七条 根据会议议题需要,相关人员可列席会议。列席人员由会议召集人确定。

第八条 纪委办公室负责做好会议的各项准备工作和会议记录。


第三章 议题的提出

第九条 全委会议事的范围包括:

(一)学习贯彻党的路线、方针、政策以及上级纪委、学校党委有关文件、指示、决定和会议精神,提出贯彻执行意见。

(二)分析研究学校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方面的情况,向学校党委提出工作意见和建议。

(三)研究讨论学校纪委工作计划、工作总结以及专项工作部署等。

(四)审议通过学校纪委的重要决议、决定和向上级纪委的重要请示。

(五)讨论决定对党组织和党员违纪问题的立案审查,讨论决定或取消对涉案党组织和党员处分或处理。讨论对学校纪委已经审结案件申诉的复查和处理。

(六)研究决定学校纪律检查工作的重要规章制度。

(七)讨论纪委自身建设的有关问题。

(八)其他需由全委会研究讨论的有关事项。

第十条 全委会的议题根据工作需要和委员提议,由纪委书记确定。议题一经确定,一般不得变动,不得临时动议。主要议题应在会前通知全体委员。


第四章 议题的审议

第十一条 全委会讨论议题时,应由负责议题的人员就相关情况作出说明,并提出具体意见,与会人员要紧紧围绕议题充分发表意见。

第十二条 全委会应做到有议有决,表决可以根据讨论和决定事项的不同,采用口头、举手或无记名投票等方式进行。

第十三条 全委会进行表决时,到会委员都应发表同意、不同意、保留意见或缓议等明确意见。会议的决定或决议,经应到会纪委委员半数以上同意方可通过。如果委员对议题意见分歧较大,难以作出决定,会议主持人可根据实际情况提出暂缓决定的意见。

第十四条 全委会讨论的议题如涉及与会人员或其亲属,有关与会人员应当回避。


第五章 决议的执行

第十五条 全委会决定的事项,由纪委办公室负责组织实施。明确由相关部门和单位完成的事项,由纪委办公室负责通知并做好督办和检查工作。纪委办公室应及时向纪委书记报告会议决议的执行情况。

第十六条 全委会作出的决定,非经本规则规定议事程序,不得擅自改变。

第十七条 全委会决定的事项,需学校党委和上级纪委批准的,必须报请批准后再行办理。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八条 与会人员应严格遵守保密纪律,对会议决定和讨论情况不得擅自发布和扩散。如有违反保密规定的,按照相关规定追究有关人员责任。

第十九条 本规则自发布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