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党总支部、直属支部,各部门、各单位:
《宿迁学院重点领域关键环节日常监督工作实施办法(试行)》经校纪委全委会研究讨论通过,现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
附件:宿迁学院重点领域关键环节日常监督工作实施办法(试行)
中共宿迁学院纪律检查委员会
2020年11月10日
宿迁学院重点领域关键环节日常监督工作实施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重点领域关键环节的监管,进一步规范日常监督工作,深入推进转职能、转作风、转方式,提升监督实效,有力保障学校各项工作开展,根据《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和相关政策法规,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日常监督”是指学校纪检监察机构以党规党纪、国家法律法规和学校规章制度为准绳,聚焦关键少数、重点领域和关键环节,进行党风廉政和履行职责方面的监督检查。
第二章 监督内容
第三条 本办法中重点领域是指学校在干部选任、人员招聘、招生考试、招标验收、基建修缮、后勤管理与服务、财务管理、物资采购、资产管理、出国出境、师德师风、科研经费使用和管理等权力运行相对集中、资金比较密集、资源比较富集、教职工比较关注的工作领域。
第四条 本办法中关键环节是指在重点领域工作程序中存在廉政风险的重要环节。
第五条 学校纪检监察机构对重点领域关键环节的监督主要在三个方面:对主办单位主体责任履行情况的监督,对主办单位落实自身监督责任的再监督,对主办单位工作人员遵规守纪的监督。
第三章 监督方式
第六条 学校纪检监察机构通过参加会议、听取汇报、查阅资料、巡视巡察成果利用、审计等职能部门监督成果利用、谈话函询、调查问题线索、廉政意见回复、考核等方式进行常规监督,同时通过报备监督、抽查监督、专项检查等方式开展深入监督。
第七条 学校纪检监察机构原则上不参与项目论证、业务研讨、组织协调等具体环节,也不参与具体事项实施过程的现场监督(嵌入式监督除外),但可根据工作需要进行抽查。
第八条 报备监督。对本办法“第三、四条”中所列重点领域和关键环节涉及的重要事项(见附件1)实行事前报备。相关职能部门和二级单位对照工作职责,一般应在工作实施前3天填写《宿迁学院重要事项报备表》(见附件2)向纪检监察机构报备。
第九条 抽查监督。纪检监察机构定期或不定期对报备及报备事项执行情况进行核实检查,填写《宿迁学院日常监督抽查情况记录表》(见附件3)。
第十条 专项检查监督。纪检监察机构根据上级部署或工作需要,针对重点领域关键环节存在的突出问题组织专项检查或专项治理。专项检查应制定详细工作方案,检查结束后应及时撰写专项检查情况报告。检查结果视情况个别反馈或以书面、会议等形式在全校予以集中通报。
第四章 强化协同监督
第十一条 加强学校纪检监察机构与组织、宣传、人事、审计、财务、保卫、资产管理、国际交流等部门间的协同联动,健全完善信息共享、专业支持、线索移交、重要事项共同实施、问题整改问责共同落实、成果运用等方面的协作机制,增强监督质效,努力做到管好关键人、管到关键处、管住关键事、管在关键时,构建整体联动、高效协同的工作机制。各单位(部门)在日常管理过程中,发现重大廉政风险、重大舆情,组织、人事、审计、财务、保卫、资产管理、国际交流等部门职能监督过程中形成的报告、结论、处理决定等,原则上七个工作日内向学校纪检监察机构通报(见附件4)。
第十二条 学校纪检监察机构在日常监督、案件查办过程发现学校党员干部及监察对象在权力规范运行、廉洁自律、作风建设等方面的问题,应及时向相关单位(部门)反馈、提醒、督促。
第十三条 根据省纪委、学校党委工作部署,由学校纪检监察机构不定期与相关职能部门一起召开协同监督联席会议,原则上每学期至少召开一次。会议主要任务是通报情况,分析研判违纪违法问题、责任问题、作风问题的成因、特点、手段和变化方式,研讨下一步工作重点,确定协同项目,提升协同监督质量。
第五章 工作要求和责任
第十四条 各单位、部门要积极履行监督和被监督职责,按规定履行党风廉政建设“两个责任”,切实开展常态化自我监督检查,强化关键环节的监控,完善事前预防、事中监控、事后处置机制,自觉接受组织、师生和社会监督。
第十五条 纪检监察机构履行监督职责时,各单位、部门应根据要求提供真实的工作资料,不得阻挠、干预、隐瞒、歪曲或推诿以及提供虚假材料。
第十六条 各单位、部门履行责任不力,造成监管缺失而出现问题的,或对抗监督检查的,或出现问题隐瞒不报的,或已发现问题不制定整改措施的,或拒不执行纪检监察机构整改意见建议的,依规依纪依法追究责任。
第十七条 纪检监察机构工作人员对重点领域关键环节开展监督检查时要如实记录发现的问题,必要时现场反馈或及时上报。纪检监察机构对存在的问题或风险隐患要提出整改意见建议,并就存在的问题及整改落实情况进行督促检查核实。
第十八条 纪检监察机构要加强自身监督,工作人员依据本办法履行监督职责时,要严格遵守廉洁自律相关规定。对履行监督责任不力、造成不良影响或严重后果的,依规依纪依法追究责任。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学校纪委办公室负责解释,自印发之日起施行。